2013年5月20日星期一

实名举报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违规事实


本案是在2004年——2009年期间,发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苏木、哈拉嘎图嘎查的征地腐败大案,涉嫌贪污腐败金额数千万元。案发多年牧民多次维权,屡遭报复打压,笔者自2012年5月6日接受牧民联名授权委托代理维权,笔者根据牧民提供客观证据,经过多次调查了解证明牧民集体草原共被征收30000多亩,其中个人承包草原20000多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应该按照草原亩产值的25倍补偿。可是,事实证明牧民只得到13倍的40%——60%的补偿,其余12倍被政府官员非法克扣,补偿剩余部分牧民多次依法要求公开,但是政府官方就是拒绝公开,其中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另外尚有公开减少6000多亩至今分文无补偿。自笔者介入调查舆论监督后,曾被扎鲁特旗政府委托北京某攻关公司美女打电话要求见面送礼删帖等。在遭到拒绝后无计可施的扎鲁特旗政府官员,只为牧民解决了微不足道的涉嫌金额少的小案。对上千万元的征地侵权案件拒不解决,在三分之二以上牧民联名要求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户的诉求下,扎鲁特旗政府官员玩起“躲猫猫”,嘎查(村)官称我们上面有后台,不怕你们上访告状。笔者代理牧民在2012年6月6日,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写举报信(证据如下),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巴特尔作为自治区政府责任人应该依法在60日以内办结(证据如下),可是至今举报信如石沉大海,难道巴特尔是腐败后台?
第二、减少14户牧民2407.8亩个人承包使用草原至今分文未补偿事实:
  《14户牧民个人承包草原被侵占赔偿或补偿的申请书》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嘎拉桑等14户牧民户主(户主情况见:证据一,以下简称‘申请人’);
  住址: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哈拉嘎图嘎查(村);
  联系电话:15047565582、15947349397等;
  被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住址: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哈拉嘎图嘎查(村)村北草牧场内

  请求事项:

  1、申请人根据事实证据14户牧民户主个人《承包草场基本情况登记》(以下简称‘《承包证明》’)(见附件:证据一),依法请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确认申请人14户牧民户主个人《承包证明》承包使用的草原合法有效;
  2、申请人根据《承包证明》和被申请人自2006年6月至今,一直在申请人合法承包使用草原上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客观事实,申请请求草原行政职能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依照《草原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依法认定申请人为《承包证明》草原合法使用者和被申请人在没有按照《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应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在2006年6月侵占申请人个人承包使用草原9540.29亩(其中7132.49亩只给部分安置补助金,未赔偿或补偿2407.8亩)的客观事实,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草原法》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赋予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第六条(一)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依法要求亿诚能源有限公司出示审核权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的审核证明手续。同时按照农业部的审批日期证明,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法律、法规)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内政办发[2009]129号规定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片区综合地价”(见附件:证据二)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片区综合地价” (见附件:证据三)对申请人承包使用的2407.8亩草原进行赔偿和补偿;
  4、申请人根据自己持有受《草原法》、《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承包证明》,在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草原法》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第六条(一)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在2006年6月,被申请人征用牧民使用的草原9540.29亩(合计:636.019公顷),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应该由审核权的“农业部审核”在没有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盖章见证的“农业部征用申请人承包使用位置草原的审核证明手续”之前,申请人对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款5148元/亩标准(见附件:申请补偿表)”的“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室纪要”(见附件:证据四)、“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关于亿诚能源公司草牧场补偿问题》”(见附件:证据五)等文件为申请人合法承包使用的2407.8亩草原进行赔偿和补偿标准金额保留申诉权;
  5、申请人由于在2006年6月至今失去合法承包使用的草原,合法收入受到损失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申请人根据上述“申请事项”提出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草原行政职能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赔偿或补偿义务,并希望14户牧民户主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见附件:证据一)在春节前收到合法的赔偿款和补偿款,以减少生活申诉等经济损失。
  此申请一式共十八份,十四户申请人、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等各一份。
  14户申请人(签名盖章)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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