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战略伙伴关系中长期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中蒙关系取得快速发展,两国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人文、军事等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持续扩大,人员往来日益活跃,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
双方一致认为,2011年建立的中蒙战略伙伴关系是中蒙关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制定并实施中蒙战略伙伴关系中长期发展纲要,有利于不断巩固 和深化中蒙战略伙伴关系,有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实现中蒙共同发展和人民幸福,也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 定与发展。
双方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双方建立的其他政治文件精神框架下,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将中蒙战略伙伴关系建设成为国家间关系的典范。为此,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双方强调,发展同对方的互利关系是本国外交政策的优先和战略方向之一,同意共同致力于实现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双方相互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相互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不允许任何势力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三)蒙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蒙方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涉藏、涉疆问题上的立场。中方重申,支持蒙古无核武器地位。
(四)双方一致同意,保持两国领导人互访势头,在国际多边场合积极安排两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经常性交换意见。
(五)双方支持加强两国议会领导人、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办事机构等全方位、多层次、形式多样的交流合作。支持两国议会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蒙古国大呼拉尔合作备忘录》。
(六)双方进一步加强两国外交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两国外交部长相互访问,并在国际多边场合举行会晤。继续举行副外长级和外交部有关司局间的磋商与交流。
(七)双方发展和加强两国政党和社会友好团体的交往,支持两国地方政府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
(八)双方积极推进领事合作,便利人员往来,切实维护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在本国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二、国防、司法、执法和非传统安全领域
(一)双方保持国防领域高层交往势头,加强和完善中蒙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增进双方互信。
(二)双方积极推进两国军事技术领域合作,落实中蒙政府间军事技术合作协议。
(三)积极开展两国武装力量各层面交流合作,继续举行两军联演联训。深化两军人员交流、培训等领域务实合作。
(四)双方加强两国边防、执法部门合作与有关机制建设。积极落实中蒙政府间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协议,共同打击贩毒、走私、贩卖人口、有组织非法移民等跨境犯罪活动。
(五)双方支持两国法院、检察院、公安、反腐部门等机构的交流合作,在情报信息交流、调查取证、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加强合作。
(六)双方加强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合作。
(七)双方将加强防灾、减灾领域交流与合作。加强地震、森林草原防火等部门间的合作,提高抗灾能力。
三、经贸领域
(一)合作原则、目标和机制
1.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经贸合作总体思路,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全面深化中蒙经贸务实合作。
2.双方决定完善两国贸易结构,支持重点领域和大型项目合作,进一步创造良好条件,实现两国贸易额快速稳定增长。
3.双方将尽快修订中蒙经贸合作中期发展纲要,指导、规范和促进中蒙经贸合作。
4.双方同意利用好两国政府间经贸科技联委会、矿能合作委员会等合作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建设。视需要在具体领域新建合作机制。
5.双方将加强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经济主管部门与蒙古经济发展部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投资合作
1.双方将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持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支持两国企业加强交流和往来,探讨多种合作方式和途径,鼓励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双方坚定支持环境友好型和使用先进技术的投资。
2.双方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坚决执行世贸组织规定和其他双边协议,为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投资提供必要支持,积极解决投资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双方加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矿产资源和能源合作
1.双方继续深化中蒙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合作,保障图木尔廷敖包锌矿等现有合作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探讨下一步大中型项目合作。
2.双方支持两国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加强煤炭领域合作,支持企业间不断深化煤炭贸易合作,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在煤化工等领域积极开展合作,并为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融资支持。
3.双方继续支持有关企业在塔温陶勒盖、奥尤陶勒盖等大项目中积极开展互利合作。
4.中方支持蒙古发展矿产品本地深加工、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等民族产业。双方支持两国企业根据市场原则,在蒙古赛音山达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企业投资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5.双方进一步加强石油领域合作。加强塔木察格油田、宗巴音油田项目开发合作。蒙方为相关项目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中方支持本国企业对蒙 古建设国内炼厂提供协助,支持中蒙双方企业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成品油贸易。中方将根据蒙方需要,积极研究向蒙方增加成品油供应量的可能 性。
6.双方继续加强电力领域合作。中方支持有关企业本着互利共赢原则,按照有关合同为蒙奥尤陶勒盖铜矿等大项目建设继续供电。双方将结合各自实际需求,积极研究在蒙合作建设煤矿坑口电厂,以及向中国出口电力等事宜。双方支持中国企业参与蒙古现有电厂的现代化改造和新建电力项目建设。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领域合作。中方愿积极研究蒙方提出的“亚洲超级电网”设想。
7.双方就和平开发利用核能开展合作。蒙方为中国企业参与古尔万布拉格铀矿项目提供支持。
(四)交通运输合作
1.蒙方欢迎中国金融机构对蒙古交通运输领域建设进行投资和提供优惠贷款。
2.双方支持中国企业根据市场原则积极参与蒙古新铁路建设的投资和承建工作。中方愿在乌兰巴托铁路改造和复线建设方面积极同蒙方和其他方开 展双多边合作。双方将加快策克-西伯库伦、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阿尔山-松贝尔等铁路口岸及其跨境铁路通道建设。
3.双方加强过境运输合作,支持蒙古作为内陆国将本国矿产品销往第三国,就修订1991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开展工作。双方将积极研究并推动修订1955年签订的《中蒙国境铁路协定》。
4.中方为蒙方在中国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
5.双方在公路领域积极开展合作。中方愿积极参与蒙境内公路建设。双方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深化国际运输领域务实合作。
6.双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器搜寻与救援协议》。
7.双方探讨扩大两国民航合作,增加两国间航班数量,增加航空入境点及开辟新航路的可能性,加强两国航空领域联系。
(五)金融合作
1.双方本着用于民、利于民的原则,落实好有关贷款项目,提高效率和效益。
2.双方积极开展金融领域合作,支持各自银行机构在对方境内的经营活动。蒙方将积极支持中国银行乌兰巴托代表处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
3.双方将进一步落实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扩大双边贸易本币结算规模。加强在商业信贷、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合作。
(六)贸易合作
1.双方决定进一步扩大中蒙贸易规模,完善贸易结构。扩大汽车、机械、轻工业品、日用品等产品的贸易。
2.双方保障中蒙企业平等参与对方举办的各种国际竞标。
3.双方协助两国企业积极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中方今后继续积极邀请蒙古企业参加在华举行的中国亚欧博览会、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蒙俄经贸论坛等活动。蒙方提议建立中蒙经济论坛。中方愿予积极研究。
4.双方加强海关、质检等部门交流合作,完善和加强保障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疫合作机制。
5.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两国实业界在经贸合作中的作用。双方支持各自企业在对方成立商会并积极开展工作,协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援助合作
中方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对蒙古提供援助,加大对蒙古各类人才的培训力度。双方将进一步加大在该领域的合作力度,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中方提供的援款使用效率和效果。
(八)环保与水利合作
1.双方在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加强合作,维护共同利益。
2.双方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蒙在生态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沙尘暴和荒漠化监测与防治合作、污染防治、城市与农村环境管理、环境教育与公众意识、环境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3.双方加强和完善中蒙跨界环境合作以及边界水联委会机制建设,继续在合理利用和保护边界水领域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
4.双方加强相关环境信息及资料的共享,加强专家、学者、代表团互访,共同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研讨会等。
5.双方积极研究在戈壁熊等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开展合作。
(九)农牧业合作
1.双方加强在畜牧、兽医、农业技术、农业机械、人员交流与培训等领域的合作。
2.中方愿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南南合作”框架下加强与蒙古在农牧业领域合作。
3.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在乳制品和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开展投资、技术和贸易合作。双方积极开展合作,就相互关注的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加强磋商。
4.双方将合作加强中国政府援建的蒙古技术监督总局国家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视情举办旨在提高蒙古检验检疫官员、专家专业水平的培训班。
5.双方将在跨境牲畜传染病防治领域开展合作,并探讨建立相关机制。
6.双方将在化肥、饲料生产等领域开展合作。
(十)边境地区合作
1.双方同意根据《中蒙边界管理制度条约》尽快启动中蒙边界联合委员会有关工作,并在该机制框架内进一步加强边界管理与合作。
2.双方共同协调统筹两国边境口岸发展,建立两国口岸主管部门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工作条件,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和效率,并视需要研究增设口岸问题。
3.双方积极探讨在两国有一定合作基础条件的边境地区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可能性。蒙方欢迎中方参与扎门乌德自由经济区、物流中心建设。
(十一)劳务合作
1.双方根据本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依法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许可,规范劳务输出、输入渠道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妥善解决非法劳务问题。
2.双方加强在技术工人培训方面的合作。中方支持蒙古相关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加强能力建设。
3.双方鼓励在蒙中资企业加强蒙古当地员工培训,并与蒙相关机构开展合作。
(十二)建筑领域合作
1.蒙方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参与蒙建设事业。
2.蒙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蒙古建筑原材料产业、生产、物流体系建设。
3.双方支持建筑领域专家和科研院所间开展合作。
四、人文领域
(一)文化合作
1.双方积极落实两国政府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鼓励两国地方省份和民间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支持双方商业性演出,增进两国表演艺术交流。
2.双方商定,相互举办文化月、文化周活动。支持两国地方相互举办文化日活动。支持两国文化艺术团体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文化艺术活动。
3.蒙方支持在蒙乌兰巴托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开展活动。中方支持蒙方在北京设立蒙古文化中心。
4.双方支持翻译、出版对方优秀出版物,相互举办图书和音像出版物展销活动,支持双方出版机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
5.双方促进两国图书馆、博物馆在藏书、互办展览及专业人员培训方面的交流合作。
6.双方支持和协助两国优秀影视作品进入对方市场,鼓励双方电视台开展影视节目交流与合作。
7.双方加强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作机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保护、申报等方面加强协调合作。
8.双方将加强在历史古迹、文物保护和修复以及相关人员培训方面的交流合作,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的协定》。
(二)教育、科技合作
1.在未来5年,中方将通过多种渠道每年向蒙方提供不少于1000个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其中本科生名额不少于200个。
2.中方支持在蒙汉语教学,愿向蒙方增派汉语教师志愿者,愿同蒙方合作在蒙大专院校内开设汉语教师或预科班,在教材提供、编写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
3.继续在中蒙科技合作联委会框架下,推进双边科技合作。利用中国经验,为蒙古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建议与咨询。为蒙古第一个科技园区建设提供战略规划与政策咨询,引导中国高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业到蒙古发展。根据蒙古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共同投入资源,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究中心。
4.通过科技代表团短期互访与交流,资助蒙古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适时启动共同资助的联合研究计划。
(三)青年交流
1.双方一致同意,加强青年交流,建立两国青年代表团隔年互访定期交流机制,进一步扩大交流规模。通过政党、地方、社会团体等不同渠道丰富青年交流方式。
2.双方互办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
(四)媒体交流
1.双方建立两国外交部新闻磋商机制。
2.双方隔年互办中蒙新闻论坛。
3.双方开展新闻媒体代表团互访,为对方新闻媒体到本国采访提供必要便利。
(五)卫生、体育、旅游合作
1.双方将合作开展传染病防控项目,探索建立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挑战。
2.双方加强两国卫生领域合作,支持两国相关医院直接交流合作,在东方医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
3.双方加强体育合作,开展运动员、教练员交流,组织两国有关项目的运动员共同训练。
4.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旅游领域合作,鼓励两国人民通过旅游加强对两国经济、文化、自然风光、历史遗迹及民族传统的相互了解,支持两国旅游业界和旅游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对方在本国进行旅游推广活动提供必要协助,推动双边人员往来。
5.双方促进旅游产业相互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两国间开展旅游投资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便利。
五、国际和地区合作
(一)双方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
(二)双方加强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密切协调与合作。
(三)双方在上海合作组织内加强合作。中方支持蒙方积极参与上合组织活动,支持推动蒙同上合组织成员国开展各领域务实合作。
(四)双方在东北亚和平、安全、发展事务上加强沟通与协调。蒙方支持早日重启六方会谈。中方支持蒙方在地区事务上发挥积极作用,愿认真研究蒙方提出的东北亚安全乌兰巴托对话倡议。
(五)双方一致同意,保持和加强中蒙俄三方磋商机制,推进建立副部级磋商机制。视需要举行三方高级会晤,进一步推动中蒙俄三国合作。
(六)中方支持蒙方积极参与东亚合作,支持蒙以适当方式参与东亚峰会和中日韩合作。
(七)中方支持蒙方成为亚太经合组织成员。
(八)双方在大图们倡议框架内积极开展合作,致力于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九)双方将在铁路、公路、天然气、石油、电力等领域研究开展国际和地区合作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 蒙古国政府总理
李克强 诺·阿勒坦呼亚格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0/25/c_125601589_3.htm
蒙古就一属国而已,这个文件基本签订了属国条约。
回复删除从哪里可能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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