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星期三

阿拉善左旗哈图呼都格嘎查侵害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遭举报

蒙古新闻
4/1/2015
美国


南(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呼都格嘎查严重侵害牧民草牧场承包经营权

                                                                   举 报 信
 
  第一举报人:刘岱木仁,男,蒙古族,1946年1月15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152921194601153***,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太镇哈图呼都格嘎查24号。
  第二举报人:马西巴依尔,男,蒙古族,1978年7月31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152921197807310***,现住址同上(二举报人为父子关系)。联系电话:18947479333
  第一被举 报人:阿拉善左旗吉兰太镇哈图呼都拉嘎查
  负责人:刘福德(嘎查支部书记兼嘎查长)
  第二被举 报人:原阿拉善左旗吉兰太电业局局长张怀玉(现退休),住阿拉善左旗巴镇。
  举 报请求事项
  一、请求上级部门督促下级部门依法查处二被举 报人恶意串通侵害二举 报人承包经营的草牧场约2000亩,严惩腐 败行为。
  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讨回约2000亩草牧场的承包经营权。
  事实及理由
  1998年国家实行第二轮草牧场承包,举 报人承包草牧场14400亩(有阿拉善左旗人民政 府颁发的草牧场证证实)。举报人承包草牧场经营至2003年,第一被举 报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置法律与政策法规不顾与第二被举 报人恶意串通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以嘎查的名义将举 报人承包的草牧场14400亩其中约2000亩强行流转给第二被举报人,并签订了《荒漠地治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25年,即从2003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0日,在承包期内第二被举报人每年向第一被举 报人交承包费每亩10元,即20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二被举报人本应围栏封育,种植梭校等耐旱植物及苗木进行荒漠治理,为达到短期利益最大化,第二被举 报人大量开垦举报人承包的草牧场,进行开荒种地,致使草牧场沙漠化进一步恶化。为此举报人为索要回承包经营的2000亩草牧场,从2003年开始至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要回草牧场,因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至今未果。
  二被举 报人怕腐 败行为暴露,在第二被举报人违法经营草牧场三年后,变更了原无效《承包合同》的部分条款又签订了所谓《补充协议》,约定第二被举报人2006年开始交纳承包费,共计交纳承包费从2006年开始至2028年计161000元。《补充协议》其实质是将其承包草牧场变更为征用草牧场,所交纳的承包费只有举报人与布音图均分享受。所侵占草牧场其中布音图草牧场只占30%,占举 报人草牧场70%,怎能均分呢?使人不得而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24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3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二被举 报人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滥用职权强行流转,违法征用举 报人所承包的草牧场约2000亩,其行为致使二举报人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蒙受损失。第二被举报人身为电业局国家干部,属干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在位期间利用职权承包征用草牧场。故提出举 报,严惩腐败,维护牧民的合法权益。
 
 举 报人:刘岱木仁
  马西巴依尔



牧民到旗政府前抗议举报 

牧民草场一角 

牧民到旗政府抗议举报 

 牧民到旗政府抗议举报

信息来源:搜狐社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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