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新闻
3/23/2015
美国
核心提示: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境内,政府官员可以任意截留征地补偿款、可以上下级包庇把牧民集体草牧场任意占为己有、还可以任意破坏生态草原进行耕种、可以超指标预留机动草牧场用于贪污。牧民代表为牧民请命,就当面对牧民代表恐吓:“再管闲事,找黑社会打断你的腿(录音证据)!”还有发短信“小心把你的舌头割下来!(短信证据)”,“小心在路上用车把你们撞死,大不了赔偿几个钱(有证人证据)”。无奈的牧民兄弟姊妹只有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信访局上访(见附件:证据上访照片),却遭遇扎鲁特旗出警截访关押3——8天...这就是扎鲁特旗政府。对此,笔者依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权利,对扎鲁特旗政府相关官员的违法事实进行曝光、举报希望正义网友共同关注。
案件事实:
笔者在2013年1月27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荷叶花嘎查牧民联名委托(见附件:证据牧民联名签名委托书),根据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荷叶花嘎查总人口816人,共有草牧场及耕地共计49.3万亩,耕地面积约占总数的1.6%,嘎查牧民主要以牧业为主。从1997年国家相关法律出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嘎查作为基层经济组织,只能预留集体草牧场5%(即500000X0.05=25000亩)作为集体机动指标,剩余部分必须依法确权承包给本嘎查牧民。然而,荷叶花嘎查只给本嘎查牧民个人承包使用确权草牧场38万亩。剩余的11.3万多亩包括耕地被嘎查强行预留为机动地。作为监督机关扎鲁特旗、乡政府官员对此暗中支持,造成嘎查草牧场发生滥包、滥送、滥破坏生态草原恶性案件,严重剥夺了本嘎查牧民的承包使用权。为此,多年来嘎查牧民联名主张合法权益,多次向上级及国家信访局对嘎查、苏木、扎鲁特旗政府官员违法行为提出申诉,也多次遭遇打击报复。目前,从2011年把国家给8.2万亩草牧场的补贴款发给牧民。拒绝依法把应该确权的草原分给牧民使用。从1997年至今,嘎查财务混乱没有公开,剥夺了牧民的监督权与知情权。经过牧民上访求证,客观事实证明原嘎查党支部书记远道,依靠侵吞集体财产发了家,据相关事实证明,原党支部书记远道依靠自己是富翁身份,把到自己家探亲戚的自己老婆的亲外甥女霸占了。然后,与原配老婆离婚,娶了原配老婆的亲外甥女做现任老婆。原嘎查党支部书记远道在任职期间,为了显示他与自治区官员的关系,称霸一方。就把“与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在一起”和“与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在一起”的照片放大,挂在嘎查牧民会议室(见附件:照片)。在牧民联名委托代表对他的不法行为进行上访时,他对牧民代表说:任你们告状到自治区,就等于告到我‘爸爸’哪里,不会给你们分地的。
笔者在2013年1月27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荷叶花嘎查牧民联名委托(见附件:证据牧民联名签名委托书),根据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荷叶花嘎查总人口816人,共有草牧场及耕地共计49.3万亩,耕地面积约占总数的1.6%,嘎查牧民主要以牧业为主。从1997年国家相关法律出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嘎查作为基层经济组织,只能预留集体草牧场5%(即500000X0.05=25000亩)作为集体机动指标,剩余部分必须依法确权承包给本嘎查牧民。然而,荷叶花嘎查只给本嘎查牧民个人承包使用确权草牧场38万亩。剩余的11.3万多亩包括耕地被嘎查强行预留为机动地。作为监督机关扎鲁特旗、乡政府官员对此暗中支持,造成嘎查草牧场发生滥包、滥送、滥破坏生态草原恶性案件,严重剥夺了本嘎查牧民的承包使用权。为此,多年来嘎查牧民联名主张合法权益,多次向上级及国家信访局对嘎查、苏木、扎鲁特旗政府官员违法行为提出申诉,也多次遭遇打击报复。目前,从2011年把国家给8.2万亩草牧场的补贴款发给牧民。拒绝依法把应该确权的草原分给牧民使用。从1997年至今,嘎查财务混乱没有公开,剥夺了牧民的监督权与知情权。经过牧民上访求证,客观事实证明原嘎查党支部书记远道,依靠侵吞集体财产发了家,据相关事实证明,原党支部书记远道依靠自己是富翁身份,把到自己家探亲戚的自己老婆的亲外甥女霸占了。然后,与原配老婆离婚,娶了原配老婆的亲外甥女做现任老婆。原嘎查党支部书记远道在任职期间,为了显示他与自治区官员的关系,称霸一方。就把“与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在一起”和“与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在一起”的照片放大,挂在嘎查牧民会议室(见附件:照片)。在牧民联名委托代表对他的不法行为进行上访时,他对牧民代表说:任你们告状到自治区,就等于告到我‘爸爸’哪里,不会给你们分地的。
案件经过:
一、从1997年至2010年集体机动草牧场11.3万亩巨额退耕还草补贴款、草原发包款1045.38万元,涉嫌被非法侵吞事实:
①关于10万亩草牧场和8800亩耕地承包款问题:从1997年至2007年草牧场每亩2元/年发包费,即(10万亩x2元x10年=200万);从2007---2015年,每亩5元/年即(10万亩x5元/亩x8年=400万);国家发给退耕还草补贴款每亩1.29元/年即(10万亩X1.29元/亩x5年=64.5万元);嘎查收取1997年至2004年面积8800亩农田,承包款每亩38~48元/年即(8800亩x38元/亩x7年=234.08万元);从2005年至2010年又将该草场以每亩2元/年,发包给海山、哈斯、德力格尔等人承包即(8800亩x2元x5年=8.8万元)。以上五项共计907.38万元,至今没有依法进行嘎查财政公开,不知去向。
②关于温德哈日根(地名)发包款问题:温德哈日根(地名)面积3000亩,从1997年至2007年,以每亩34元/年发包给外地人即(3000亩X34元/亩X10年=102万元)承包费不知去向。2008年又将该地的草场按每亩5元/年的价格发包给音扎布,一次性付款75000元,此款也去向不明。以上两块土地共计102万元,至今没有依法进行嘎查财政公开,不知去向。
③关于巴音淖尔(地名)和额日根宝特(地名)两块地面积2500亩多亩,被原扎鲁特旗人大主任包哈达和外地人包哈达的小舅子包长生占用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不公开,嘎查牧民土地。
二、嘎查官员暗箱操作,涉嫌非法滥包、滥送草原,引发多起违法犯罪破坏1795亩生态草原事实:
④关于嘎查东牧民的口粮田问题:因嘎查领导把牧民口粮田承包给他人耕种,造成牧民生活困难,经过多次上访要求归还口粮田,经过扎鲁特旗纪检委派调查组与苏木书记、草原站工作人员和嘎查牧民一起实地测量才发现面积1960亩。村民要求看合同,才发现嘎查原党支部书记拿出承包给王孝成的假合同(见附件:证据一‘虚假合同书’)比实际面积少了360亩,承包期共计10年,承包费分别是每亩3年/50元、4年/40元、3年/50元即【1600亩X(50元+40元+50元)=22.4万元】;2011年1月又被嘎查党委书记按10年期150元/亩的价格发包给王孝成即(1960亩X150元/亩=29.4万元)。以上共计51.8万元,至今没有依法进行嘎查财政公开,不知去向。此外,在这块承包田的周围有1000亩草场(应该定价每亩8元/年)被王孝成占用,王孝成在并涉嫌破坏生态草原开荒100亩,按照《刑法》规定,王孝成破坏生态草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嘎查原党支部书记知情不报任其破坏包庇,具体存在什么利益关系应该调查才能清楚。
一、从1997年至2010年集体机动草牧场11.3万亩巨额退耕还草补贴款、草原发包款1045.38万元,涉嫌被非法侵吞事实:
①关于10万亩草牧场和8800亩耕地承包款问题:从1997年至2007年草牧场每亩2元/年发包费,即(10万亩x2元x10年=200万);从2007---2015年,每亩5元/年即(10万亩x5元/亩x8年=400万);国家发给退耕还草补贴款每亩1.29元/年即(10万亩X1.29元/亩x5年=64.5万元);嘎查收取1997年至2004年面积8800亩农田,承包款每亩38~48元/年即(8800亩x38元/亩x7年=234.08万元);从2005年至2010年又将该草场以每亩2元/年,发包给海山、哈斯、德力格尔等人承包即(8800亩x2元x5年=8.8万元)。以上五项共计907.38万元,至今没有依法进行嘎查财政公开,不知去向。
②关于温德哈日根(地名)发包款问题:温德哈日根(地名)面积3000亩,从1997年至2007年,以每亩34元/年发包给外地人即(3000亩X34元/亩X10年=102万元)承包费不知去向。2008年又将该地的草场按每亩5元/年的价格发包给音扎布,一次性付款75000元,此款也去向不明。以上两块土地共计102万元,至今没有依法进行嘎查财政公开,不知去向。
③关于巴音淖尔(地名)和额日根宝特(地名)两块地面积2500亩多亩,被原扎鲁特旗人大主任包哈达和外地人包哈达的小舅子包长生占用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不公开,嘎查牧民土地。
二、嘎查官员暗箱操作,涉嫌非法滥包、滥送草原,引发多起违法犯罪破坏1795亩生态草原事实:
④关于嘎查东牧民的口粮田问题:因嘎查领导把牧民口粮田承包给他人耕种,造成牧民生活困难,经过多次上访要求归还口粮田,经过扎鲁特旗纪检委派调查组与苏木书记、草原站工作人员和嘎查牧民一起实地测量才发现面积1960亩。村民要求看合同,才发现嘎查原党支部书记拿出承包给王孝成的假合同(见附件:证据一‘虚假合同书’)比实际面积少了360亩,承包期共计10年,承包费分别是每亩3年/50元、4年/40元、3年/50元即【1600亩X(50元+40元+50元)=22.4万元】;2011年1月又被嘎查党委书记按10年期150元/亩的价格发包给王孝成即(1960亩X150元/亩=29.4万元)。以上共计51.8万元,至今没有依法进行嘎查财政公开,不知去向。此外,在这块承包田的周围有1000亩草场(应该定价每亩8元/年)被王孝成占用,王孝成在并涉嫌破坏生态草原开荒100亩,按照《刑法》规定,王孝成破坏生态草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嘎查原党支部书记知情不报任其破坏包庇,具体存在什么利益关系应该调查才能清楚。
⑤嘎查原党支部书记远道非法侵占集体草牧场2800亩自肥事实,位于嘎查东南原嘎查配种站有草场900亩,现被嘎查原党支部书记远道占用。涉嫌破坏生态草原开荒195亩,其中84亩已种树,111亩签5年合同承包给开鲁人,剩下部分用于草场放牛,盖房子将集体草牧场占为己有,专人看守;非法侵占套台(地名)东的400亩耕地;非法侵占巴音达巴(地名)1500亩草场发包给他外地的小舅子金海(其中涉嫌破坏生态草原开荒400亩种树又种地)。因此,牧民联名上访,扎鲁特旗纪检委查出涉嫌破坏生态草原开荒、占用、挪用之事后,涉嫌包庇只给予党内查看一年的处分。侵占草牧场至今没有依法归还集体。
⑥从2012年将益和奴尔的草牧场(地名),以30年承包期,低价发包给外地的包淑华,嘎查领导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破坏生态草原开荒200亩耕种,引发2011年因牧民上访控告没有种植。在2012年牧民上访多次不让种,现在据说是得到扎鲁特旗领导批准又多开200亩,以上事实证明承包人包淑华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共计400亩种上了葵花。
⑦由嘎查领导擅自将额日根宝特的1100亩草牧场,没有公开给扎鲁特旗组织部长铁川。铁川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400亩种树又种地。
⑧嘎查领导私自将国家收缩转移,围封禁牧的草场承包给本嘎查牧民宁布,据传承包期是17年,宁布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300亩。然后又转让给外地人耕种。
⑨从1990年10月22日开始,本嘎查曾经为建立农村合作集体牧场,从每户收取两头牛、两只羊,嘎查还留了2600亩草牧场。2008年嘎查领导私自卖掉价值20万元集体农场的一部分牛羊,款项不知去向。因此群众上访,旗纪检委、苏木书记工作人员调查报告中,确认2600亩集体牧场被嘎查长布仁德力格尔占用。确实有占用2600亩草场,布仁德力格尔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400亩。在回复上访牧民时,证明有每亩0.5元/年的合同,集体牧场还欠各种款项8万元。涉嫌违法犯罪开荒草原的结果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集体牧场至今没有依法归还集体所有。
三、利用牧民的一卡通存折的密码骗取国家救灾款及贪污国家给牧民土房改造补助款70万元和强行牧民搬迁豆腐渣工程房屋,造成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事实:自治区给嘎查牧民开通的“一卡通”的存折,都由本嘎查会计保管和设定密码,每户牧民存折怎么使用,里有多少钱牧民都不知道。因此,在牧民上访后,经扎鲁特旗纪检委答复有38户牧民的名义骗取国家各种补贴款,说是已经入帐,为了求证,牧民查证一户叫哈斯巴特的“一卡通”存折信息记录(见附件:证据二),证明事实到位与牧民领取不符。嘎查会计天虎在乡长面前解释说:“难免有一两次错误,补过来就是了”。充分证明嘎查会计掌控牧民“一卡通”严重侵犯了牧民的合法拥有权和隐私权。在2010年嘎查80户土房牧民住户,根据国家土房改造政策申请了补助,按政策相关规定应该下拨70万元,经过牧民代表各方核实证明这些补助款早已下拨,但进行房改的牧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这些补助款涉嫌被嘎查贪污。在2009年11月嘎查领导以“围封禁牧”为由,在不通知牧民的情况下,派大批人员强行将嘎查南头的100户牧民的房屋和棚圈全部推倒,鸡鸭被压死,水井机器都被推翻。在之后的强迫性的让牧民搬到荷叶花奶牛小区,不要房子就没有项目和补助,签字要房之后从草牧场补贴中扣留2-3万院墙款。2011年公开的账目里,此款没有入账,为什么那么大的数额款没有入账呢?但是,嘎查官员的亲朋好友没有交一分钱就拿到房子还拿到了国家给两种补贴(15000+7500元)。在2009年搬迁进来的牧民房屋属于豆腐渣工程,没到一年就透风漏雨,还倒塌了一座房子。至今没有人负责救助,按照国家给牧民安置建房项目款每座房4万元,而事实每一座房子还被多扣了4000元的保护管理费。从2009年至今牧民因没有后期产业的条件,没有安置搬迁补助,还有个别牧民没有住房,还有的牧民买了黄牛都没有拿到买牛补助,(每头牛3000每家5头牛),造成牧民生产收入、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⑥从2012年将益和奴尔的草牧场(地名),以30年承包期,低价发包给外地的包淑华,嘎查领导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破坏生态草原开荒200亩耕种,引发2011年因牧民上访控告没有种植。在2012年牧民上访多次不让种,现在据说是得到扎鲁特旗领导批准又多开200亩,以上事实证明承包人包淑华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共计400亩种上了葵花。
⑦由嘎查领导擅自将额日根宝特的1100亩草牧场,没有公开给扎鲁特旗组织部长铁川。铁川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400亩种树又种地。
⑧嘎查领导私自将国家收缩转移,围封禁牧的草场承包给本嘎查牧民宁布,据传承包期是17年,宁布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300亩。然后又转让给外地人耕种。
⑨从1990年10月22日开始,本嘎查曾经为建立农村合作集体牧场,从每户收取两头牛、两只羊,嘎查还留了2600亩草牧场。2008年嘎查领导私自卖掉价值20万元集体农场的一部分牛羊,款项不知去向。因此群众上访,旗纪检委、苏木书记工作人员调查报告中,确认2600亩集体牧场被嘎查长布仁德力格尔占用。确实有占用2600亩草场,布仁德力格尔涉嫌违法犯罪破坏生态草原开荒400亩。在回复上访牧民时,证明有每亩0.5元/年的合同,集体牧场还欠各种款项8万元。涉嫌违法犯罪开荒草原的结果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集体牧场至今没有依法归还集体所有。
三、利用牧民的一卡通存折的密码骗取国家救灾款及贪污国家给牧民土房改造补助款70万元和强行牧民搬迁豆腐渣工程房屋,造成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事实:自治区给嘎查牧民开通的“一卡通”的存折,都由本嘎查会计保管和设定密码,每户牧民存折怎么使用,里有多少钱牧民都不知道。因此,在牧民上访后,经扎鲁特旗纪检委答复有38户牧民的名义骗取国家各种补贴款,说是已经入帐,为了求证,牧民查证一户叫哈斯巴特的“一卡通”存折信息记录(见附件:证据二),证明事实到位与牧民领取不符。嘎查会计天虎在乡长面前解释说:“难免有一两次错误,补过来就是了”。充分证明嘎查会计掌控牧民“一卡通”严重侵犯了牧民的合法拥有权和隐私权。在2010年嘎查80户土房牧民住户,根据国家土房改造政策申请了补助,按政策相关规定应该下拨70万元,经过牧民代表各方核实证明这些补助款早已下拨,但进行房改的牧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这些补助款涉嫌被嘎查贪污。在2009年11月嘎查领导以“围封禁牧”为由,在不通知牧民的情况下,派大批人员强行将嘎查南头的100户牧民的房屋和棚圈全部推倒,鸡鸭被压死,水井机器都被推翻。在之后的强迫性的让牧民搬到荷叶花奶牛小区,不要房子就没有项目和补助,签字要房之后从草牧场补贴中扣留2-3万院墙款。2011年公开的账目里,此款没有入账,为什么那么大的数额款没有入账呢?但是,嘎查官员的亲朋好友没有交一分钱就拿到房子还拿到了国家给两种补贴(15000+7500元)。在2009年搬迁进来的牧民房屋属于豆腐渣工程,没到一年就透风漏雨,还倒塌了一座房子。至今没有人负责救助,按照国家给牧民安置建房项目款每座房4万元,而事实每一座房子还被多扣了4000元的保护管理费。从2009年至今牧民因没有后期产业的条件,没有安置搬迁补助,还有个别牧民没有住房,还有的牧民买了黄牛都没有拿到买牛补助,(每头牛3000每家5头牛),造成牧民生产收入、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四、扎鲁特旗政府官员截访4个乡镇上访牧民30多人非法关押3——8天等问题。在2011年12月25日,嘎查牧民集体到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治区信访局上访,被扎鲁特旗副旗长额日德胡、乡长斯琴巴图等人带40多名穿警服人员强行拉上车,又打又骂限制自由,带回到通辽一座院子里(据说是防爆大队),进行关押。为了不让与亲朋好友联系,没收了手机、和病人随身带的药物,吃不饱睡不暖的拘禁3——8日(见附件:证据三)。
以上事实证明:嘎查原党支部书记远道利用职权,涉嫌贪污行贿,其家拥有多套房产,侵占牧民集体草牧场等违法事实;自从换届近三年,嘎查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支部书记、嘎查长、会计等人,多次更换车辆、购买房屋等,贪污腐败,生活极其奢侈。嘎查官员涉嫌贪污金额1158.68万元,涉嫌破坏生态草原1795亩以上。为了维护牧民合法权益,笔者根据牧民提供担保证据,依法进行曝光,届时进行举报、跟踪直至牧民嘎查集体财产依法归还为止。
于国福有话说
2013年3月17日於北京
附件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摘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四、 关于《解释》共七个条文,主要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处理;单位非法占用草原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定性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法占用草原的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识模糊问题,《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二、明确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第二条主要规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二十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
关于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以“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为条件,还需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对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解释》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这是因为,草原与耕地、林地不同,草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改变其用途,用于种粮、采矿等非草原建设,即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以非法开垦草原为例,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十年以上时间,且要花费上百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考虑到草原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践,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原则,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即意味着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第二,对于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或者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分别以“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作为造成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明确抗拒草原执法的定性问题
针对草原面积大,草原执法人员人数少,执法装备差,履行职责时经常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甚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危害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将为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暴力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强化教育、威慑、警示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解释》还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依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于国福有话说
2013年3月17日於北京
附件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摘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四、 关于《解释》共七个条文,主要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处理;单位非法占用草原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定性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法占用草原的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识模糊问题,《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二、明确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第二条主要规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二十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
关于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以“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为条件,还需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对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解释》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这是因为,草原与耕地、林地不同,草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改变其用途,用于种粮、采矿等非草原建设,即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以非法开垦草原为例,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十年以上时间,且要花费上百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考虑到草原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践,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原则,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即意味着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第二,对于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或者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分别以“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作为造成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明确抗拒草原执法的定性问题
针对草原面积大,草原执法人员人数少,执法装备差,履行职责时经常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甚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危害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将为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暴力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强化教育、威慑、警示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解释》还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依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来源:天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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