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蒙古新闻
11/21/2015
美国



为促进我区蒙古语文工作全面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内蒙古民委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经委领导同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望大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5年11月25日前反馈至 mgybzy@163.com,并注明“修改意见反馈”,谢谢。 2015年11月16日
蒙古语文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关系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我区蒙古语文工作全面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有效推动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主线,遵循蒙古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以创新管理和分类指导为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快提高蒙古语文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区蒙古语文工作总体目标是:蒙古语文工作法制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备,蒙古语言文字管理理念更加科学、手段更加创新、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全社会蒙古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意识明显增强,蒙古语言文字得到更加科学的保护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学习更加加强、使用更趋规范、研究更加深入。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得到广泛地开发应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成果惠及各民族群众。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蒙古语标准音在蒙古语授课学校、新闻媒体等重点领域得到普及,培训测试范围更加拓宽,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相适应的蒙古语文工作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蒙古语文工作法制建设
1、加强立法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快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蒙古语文工作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监督检查。要把蒙古语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蒙古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机关行文规范、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督查等范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依法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3、加强学习教育。要把蒙古语文法律法规列入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法宣传教育、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蒙古语言文字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学习和教育工作
4、加强蒙古语授课教育。积极协调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蒙古语授课为主的教育体系。重点扶持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学校优先发展,形成较完善的蒙古文教材、教辅材料及课外读物体系。以汉语授课为主的蒙古族学校要提高蒙古语文课程的课时标准,区内各类高等院校要开设蒙古语文通识教育课。加强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5、提高蒙古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组织开展蒙古语言文字水平等级考试,提高全社会对蒙古语言文字学习的重视程度,促进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蒙古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蒙古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
6、加强公文蒙汉文并行工作。加强对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包括驻区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公文蒙汉文并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7、加强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实现交通、工商、金融、邮电等与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公共服务行业和公众服务电话要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提供服务。坚持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常规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率和规范标准率。
8、加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制定实施加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加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优秀蒙古文出版物与汉文、外文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工作及蒙古语影视广播节目译制、制作和播映工作,进一步促进各族群众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积极协调司法部门,加强蒙汉双语法官队伍建设,要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会议。
9、加强管理创新。要进一步提高新媒体技术的应用能力,建立蒙古语言文字网,研发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系统、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管理系统、蒙古语名词术语工作管理系统等一批急需的业务管理系统,加快实现蒙古语文工作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10、加强规范标准建设。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设。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人才的培养。
11、加强蒙古语标准音推广普及工作。积极协调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对以蒙古语为职业语言的岗位,逐步实行蒙古语标准音持证上岗制度。已在岗位尚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女50周岁)之间的人员要接受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各级蒙古语授课学校应要加强蒙古语标准音的教学,全区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蒙古语授课学生要全员参加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非蒙古语授课学生自愿参加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加强和改进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管理工作,适时组织修订《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大纲》。开展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宣传活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要带头规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蒙古语标准音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12、加强蒙古语名词术语审定统一工作。加强和改进蒙古语名词术语工作,健全收集、审定、宣传、推广、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拓宽收集渠道,增强审定统一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重点推进审定统一名词术语的推广使用工作。完善《蒙古语名词术语公报》发布机制,拓宽发布渠道,以确保公报发放到蒙古语文工作协作省区蒙古族聚居的苏木乡镇。各类报刊杂志,尤其是各级党委机关报、教材教辅应要带头规范使用蒙古语名词术语。
13、加强蒙古文正字法规范使用工作。各级新闻媒体、各类出版物,尤其是各类报刊杂志、教材教辅应要严格坚持蒙古文正字法,全面提高编校质量,严格控制出现错字别字。各级蒙古语授课学校应要加强蒙古文正字法的教学和研究。加强外国人名地名蒙古文翻译转写规范和统一工作。加强各类蒙古语词典编纂出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适时组织修订《蒙古文正字法词典》。
14、开展蒙古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积极协调汉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统筹开展蒙古语言文字的达标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蒙古语言文字的社会普及和规范程度。
(五)加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15、加强基础研究。面向应用,开展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解决瓶颈制约,增强基础研究对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的支撑作用。
16、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开发。统一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技术标准,以项目为载体,突破一批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核心技术,为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产业化提供支撑。
17、推广应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大力支持和推广基于国产蒙古文基础软件、面向网络的应用软件及相关工具软件,开展云计算环境下的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项目典型应用示范,使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成果惠及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各民族群众。
(六)促进蒙古语言文化的传承弘扬
18、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建设蒙古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搭建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社会参与平台,积极开展两年一届的全区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活动。
19、开展蒙古文听写活动。积极协调教育部门,要将蒙古文规范书写教育活动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融合,通过开展蒙古文听写大赛,充分发挥蒙古文规范书写教育在提高学生蒙古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家民委举办的“全国民汉双语之星”大会。
20、促进蒙古语言文化活动精品化发展。实施蒙古语言文传承行动,积极引导演讲、书法等各级各类蒙古语言文化活动规范化、精品化发展,重点打造传承和弘扬蒙古语言文化的品牌活动。
21、加强蒙古语言文化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承。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化数字化资源建设,加强蒙古语广播影视节目、儿童动漫节目的制作放映,加强蒙古族口传文化和蒙古文古籍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承,进一步促进蒙古语言文字资源产业化发展。
22、加强蒙古语方言土语的科学保护。深入研究科学保护蒙古语方言土语的价值及具体措施,稳妥处理推广普及蒙古语标准音和科学保护蒙古语各方言土语间的关系。
23、加强濒危语言的保护。加快推进我区濒危语言的调查工作,加强濒危语言文化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七)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调查和服务工作
24、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调查。建立有效监测蒙古语言文字使用实态和蒙古语言生活热点的科学机制,经常性地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状况调查,科学预测蒙古语言文字发展趋势,为制定实施政策措施,科学保护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提供重要依据。
25、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服务。建立蒙古语言文字学习平台,提供资源共享、技术开放的现代化助教助学模式,服务于学校教学、公民学习和国际教育。
结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开展语言战略研究,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建设和服务。
建立多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广泛吸引蒙汉双语、蒙汉外多语人才,为社会提供语言援助。对各部门各领域提供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八)加强蒙古语文科研工作
26、实施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制定实施加强蒙古语文科研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设立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资金,统一规划立项蒙古语言文字重点科研项目,支持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跨境语言文化安全研究以及蒙古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应用研究,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养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人才,特别是蒙古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人才。
27、建设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基地。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建立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基地,围绕蒙古语文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提高蒙古语文工作决策服务能力和水平。
28、建立蒙古语言文字专家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专家库,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决策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29、创办蒙古语文科研动态。加强蒙古语文科研工作信息沟通平台建设,创办《蒙古语文科研动态》,及时反映全区蒙古语文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起到相互交流、启发的作用。
(九)加强跨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
30、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取长补短、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协作原则,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蒙古语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蒙医蒙药、学术研究、民族古籍、翻译等领域的协作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全区蒙古语文工作“政府主导、民委(蒙古语文工作部门)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蒙古语文工作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民委部门(蒙古语文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从体制机制上确保蒙古语文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蒙古语文工作议事机制。建立健全民委(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兼职委员会议、专家咨询会议,以及各专业机构、专项工作组等制度或组织。
建立健全蒙古语文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其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规划编制,并支持开展或参与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合作交流等活动。
(二)加大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积极组织开展每年2月21日的“国际母语日”和每年5月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月”活动。
建立完善蒙古语文工作宣传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媒体和社会多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教育。自治区各级各类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要主动承担起蒙古语文工作的宣传主阵地职责,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导向,注重对社会关注的蒙古语文工作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营造有利于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蒙古语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民委(蒙古语文工作部门)系统关于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蒙古语文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培训测试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站(点)管理,加强蒙古语标准音授课教师和测试员队伍建设。完善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教师、测试员持证上岗制度、轮训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策、业务过硬的工作队伍。
加强专家队伍培养。每年组织举办一期蒙古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优秀中青年学者研修班,重点打造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青年专家队伍,培育年轻骨干。
健全表彰奖励机制。自治区政府对蒙古语文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活动。
(四)加强学习交流
完善现场会制度。通过举办全区蒙古语文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加强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健全学习交流机制。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到民族语文工作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或委派干部挂职锻炼,积极学习借鉴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五)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蒙古语文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推动各级地方财政对蒙古语文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努力保障蒙古语文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经费和重大活动项目的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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