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93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326件予以废止,248件宣布失效,363件继续有效,其中37件将作出修改。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这次集中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底以来的文件,第二阶段是清理1949年至1978年的文件。这次自治区党委发布《决定》,标志着我区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摸清我区党内法规制度家底、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清理工作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发布的937件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对326件部分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48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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