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

关于元代的六大谣言

1、九儒十丐

所谓元代知识份子地位低下,“九儒十丐”之说,恐怕是关於元朝的诸多谣言之中流传最广的一种说法,甚至堂而皇之登入历史教科书之列。那麽,此种说法是否符合事实?元代儒士地位究竟如何?

所谓“九儒十丐”之说,出自两位南宋遗民之着作,一为谢枋得之《谢叠山集》卷二《送方伯载归三山序》,一为郑思肖之《心史》中《大义叙略》。要辨析此说正伪,便当考其人其文。

谢枋得(1226-1289),南宋末官员、字君实、号叠山,曾率军抗击元兵。宋亡之後,流落建宁,元廷多次徵召,均坚辞不仕。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福建行省参政魏天佑将其强送大都,谢枋得遂绝粒殉节。

郑思肖(1241-1318或1238-1315),南宋诸生,原名不详。宋亡後因心怀故国,改名思肖(肖者赵也)。其人“坐必南向,闻北音而走,誓不与朔客交往”(陶宗仪《南村辍耕录》),画兰不画土,谓“土地尽为番人夺矣”。

以此二人生平来看,谢郑二人均有明显的反元情绪,其着述亦有明显矮化甚至歪曲元朝的倾向。且二人均死於元初,无从得知元代中後期社会实际情况。当然,仅凭作者立场,亦不能证其说法必伪。但分析二人着述,其可疑甚至违背史实之处却绝非一两处。

首先来看《谢叠山集》中之说法:谢枋得并未说“九儒十丐”乃是元代定制。相反,他说“七匠八娼,九儒十丐”之说,乃是“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的戏谑之语。

而郑思肖之《心史》,则更为可疑。此书于明崇祯十一年(1638年)仲冬八日为人从吴中承天寺井中所得,发现时,其书藏于密封铁匣,外裹白垩,沉于水中,开启之後“楮墨犹新”。如书中所载属实,乃沉于1283年(元至元二十年),至发现之时,已历365年。以一铁匣沉于水中近400年而完好无损,殊为诡异。且书中所载之事,多有谬误荒唐之处,如袁枚就曾指出:“(《心史》)所载元世祖剖割文天祥,食其心肺,又好食孕妇腹中小儿,语太荒悖,殊不足信。”故如谈迁、徐乾学、袁枚等人,均认为其书为明末伪造。

当然,仅考其出处,还并不足以证其谬误,还需要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那麽,按元代制度,儒士真实地位如何呢?

首先,我们来看元代的户籍制度。元代政府依照职业和社会职能不同,将全国居民划爲了若干户别,《元史》中称为诸色户计。元代文献中比较常见的户计有:军、站、民、匠、儒、医卜、阴阳、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神职人员)、答失蛮(回教神职人员)、斡脱(高利贷经营商)、商贾、灶(盐业)、船、弓手、急递铺、打捕鹰房等。因此,所谓的分全国为十等人之说,本身就毫无根据,站不住脚。

其次,不同的户计,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军户的义务就是当兵,站户的义务就是维持国家驿站系统(元代称站赤)。而儒户的义务,则是保障每户至少要有一人读书,随时准备在国家考选吏员时候参加考试,以备徵召。在权利方面,由於儒户是属於“劳心者”范畴,因此,儒户在元代是不需要负担一般人民所需要负担的各种劳役差发,除此以外,儒户还可以豁免丁税,四顷以内的土地亦不需要缴纳地税,而且所有在籍儒士均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廪给,而在学校就读的生员,亦由学校提供每日两餐(《庙学典礼》)。此等待遇,远超于其他户计。

再者,从政治地位来看,儒士之地位亦非其他户计所能比拟。按《元史·百官志》之中对於官员铨选制度的记载来看,元代的官员选拔主要有三条途径:1、怯薛(即宫廷宿卫);2、吏进;3、科举。其中,怯薛来源主要是元朝建国时所确立的九十五户“大根脚”家族子弟,约占元代官员总数的十分之一,此处不论。元代科举始於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终于元惠宗(即元顺帝)至正二十五年(1366年),共计五十一年,其中有六年因奸相伯颜擅权中断(1336-1342),科举持续时间共四十五年,开科十六次,共取士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汉人和南人(亦即儒户所属族群)约600多人,人数殊少,亦不足论。因此,真正作为元代官员铨选,特别是中下级官员铨选的主要渠道,则是吏进,这也是元代官员铨选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的一点。

中国历代,特别是自隋唐以降,官、吏分野,吏员,也就是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办事人员要想擢升为官,难比登天。唯元朝例外,元代受蒙古人实用主义之影响,中原传统观念拘束较少,官、吏界限并不如其他朝代那样明显。因此,元代大量官员是从吏员中擢升。而且,元代的吏员地位亦较之其他朝代更高,某些政府机构的吏员最高可有六、七品之品级。

元代前期虽长期未开科举,然而通过吏进之门,仕途并未向儒士阻塞。相反,元代一直将以儒为吏作为既定国策之一,并长期执行。如世祖时,就发布政令:“定令儒生愿试吏郡县者,优庸之。”仁宗时,“有召,省掾用儒士擢入”,“仁宗惩吏,百司胥吏听儒生为”。元人陶安亦有论述:“朝廷以吏术治天下。中土之才积功簿有致位宰相者。时人翕然尚吏。虽门第之高华,儒流之英雄,皆乐趋焉。”

另外,还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元代前期虽然未开科举,但吏员选拔同样是采取考试选拔的制度,如果再加上官、吏之间比较顺畅的流动环节,元代的官僚制度实际上较其他朝代更加类似于近现代的公务员制度,此亦元代政治制度之中蔚为可观的闪光点。

从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儒士非但社会地位并不低下,实际上无论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地位都远较其他户计更为优越。而且,当然,由於民族等级制度,以及讲求“根脚”大小的问题存在。终元之世,高级官员一直为开国之初的“九十五千户”所垄断。然而,所谓“九儒十丐”之说,亦实属荒谬不经之言。

注:九十五千户:元代开国之初所立下大功的九十五个家族,被封为世袭千户。除了蒙古贵族以外,亦有色目人、汉人家族,如赛典赤家族、张柔家族、史天泽家族、严实家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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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蒙古人杀汉人只赔驴价
  
  关於这一点,吾只知此说法流传甚广,亦充斥于各种教科书,却不见其最早出处为何。但毫无疑问,此说法亦为具有普遍影响之关於元代谣言之一。那麽,事实究竟如何,下面将加以说明。
  
  要谈及此问题,首先应当从元代司法制度情况开始予以分析。而要分析此问题,首先要讨论的第一点,便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烧埋银”制度。
  
  “烧埋银”之含义,乃是由罪犯偿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被害者亲属,以作丧事只用。“烧埋银”制度,本为中国古代汉族法律体系所无,而是来自于蒙古族传统习惯法中的“命价”制度。然而,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後,此制度亦发生了演变。
  
  《元史·刑法志》中所载之元代五刑,为“笞、杖、流、徒、死”,与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无二致,此五刑乃是司法中之主刑。因此可见,烧埋银制度并非元代司法制度中之主刑。
  
  纵观《元史·刑法志四·杀伤》篇目所罗列之具体罪名中,凡属人命案者,均需徵收烧埋银,且对徵收对象,并无民族身份之特殊规定。此外,烧埋银亦非单独之刑罚,而是附加于主刑之上的刑罚,例如:“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因此可见,烧埋银制度在元代法律中,并非是一主刑,而是具有附加刑和赔偿性质之制度。一如现代司法制度中所谓“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之性质。
  
  烧埋银制度虽起源于蒙古族传统之“命价”制度,但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後,这一制度与中原传统法制结合,其性质和作用已大相径庭。因为按照蒙古传统习惯法而言,命价可以抵罪,乃是主刑。但在元代法律制度之中,烧埋银却是附加刑,不能抵偿本罪,具有民事赔偿性质。这一点不但较蒙古族传统习惯法有了很大进步,而且较之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司法制度,亦是一伟大创举和进步。烧埋银制度,不但适用于斗殴凶杀案件,亦适用于其他致人死命之情形。例如,按照元代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间被刑讯致死等情况,均亦需徵收烧埋银。因此,元代的“烧埋银”制度,不但并非是民族压迫制度的产物,而且乃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闪光点。这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上不仅空前,亦为绝後。明清以降,又无烧埋银制度,虽在司法实践中亦时有实行,然而在立法理念上,不得不说较之元代又发生了倒退。
  
  事实上,所谓“蒙古人杀汉人只赔偿驴价”的说法,笔者认为,应当来自如下一条:“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元史·刑法志四·杀伤》)除此之外,其他罪名中,均无关於罪犯民族身份之规定。然而,这一条罪名,亦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这一罪名界定了案件发生情形,即“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也就是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出有因:争执、醉酒;2、殴打致死。这一界定,与《元史·刑法志四·杀伤》所规定的第一条“诸杀人者死”并无冲突。或者说,这一规定,实际上指的并非是“故意杀人罪”,而是“伤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杀死汉人,那麽依照元代法律,亦属於死刑,而非“断罚充军”就能了事。此外,按元制,烧埋银之标准为白银五十两。由於白银是从清代才由欧洲大量流入中国,因此元代之银价较之後来要贵得多,按照元人笔记记载,有些罪犯家中因赔偿烧埋银,而不得不将“女孩儿折烧埋银”。可见,五十两烧埋银,在当时殊为不菲,绝非区区驴价所能抵偿。
  
  当然,这里并非就是说元代司法制度就不存在民族压迫制度。事实上,烧埋银之瑜,并不能掩饰他处之瑕。元代法律中公然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有司”,就证明了蒙汉两族在元代法律体系中的不平等性。此外,前面笔者所述之“乘醉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亦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些蒙古人减轻罪责之护身符,因为“如争执、醉酒”等情形,既不好界定,按照现代法律理念而言,亦不属於可以宽减的“过失”情形。这一点,既可以说是元代立法者在观念上还不够科学,但也未尝不是民族不平等,故意开後门的一种体现。但以上却均与烧埋银制度本身无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在元代法律体系中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如传言所谓那样“元代蒙古人杀汉人赔钱即可了事”,而且烧埋银制度,确是元代法律制度中可贵的、值得赞许的特色和进步之处。
  
  注:关於烧埋银制度的再说明:元代法律规定,烧埋银基准为五十两白银,某些情况下亦有加倍徵收之规定。适用於各种涉及人命的案件,烧埋银由被告或其家属直接偿付苦主,如被告方无力偿付,则由官府代为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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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夜权

元代初夜权之说,今人考之,似源出于一部小说集《烬余录》,此书相传为南宋徐大焯所作。然此书在南宋末年“成书”之後,却于清光绪年间才付印面世,中间跨越竟达700余年,三个王朝,殊为怪异。清末革命党多有制造伪书,宣扬大汉族主义之举,此书当亦为如此产物。

首先来看《烬余录》之语:“北兵之祸,杀戮无人理,甚至缚稚童于高竿,射中其窍者赌羊酒。乱後捡骨十余万,葬于桃坞西北周书桥,题名曰万忠。鼎革後,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鼎革後,城乡遍设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

《烬余录》之书是否为南宋所着,此处暂且不论。仅以此段描写而言,便殊多谬误之处。

第一、元世祖南征南宋之时,曾下诏令曰:“……无辜之民,初无预焉,将士勿得妄加杀掠。”又对南征军统帅伯颜谕曰:“古之善取江南者,惟曹彬一人。汝能不杀,是吾曹彬也。”(以上引自《元史·世祖本纪》)。而且,元世祖南征之时,各地大多望风归降,元军在江南进军极快,根据史载户籍资料对比来看,战争破坏并不大,元世祖的诏令是得到了贯彻的。而且,根据《元史·伯颜传》记载,苏州(平江府)并未发生笼城战,而是“都统王邦杰,通判王矩之率众出降”。因此,《烬余录》中“北兵之祸,杀戮无人理,甚至缚稚童于高竿,射中其窍者赌羊酒。乱後捡骨十余万,葬于桃坞西北周书桥”云云,纯属虚妄之词。

第二、《烬余录》中所言“鼎革後,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之语,亦与元代社会制度不符。保甲制始於宋代王安石变法,但在元代从未实行过。元代实行的是村社制,且社长亦非北人,而是由本地土着推举德高望重之人,其职责乃是协助政府完粮纳税、公布朝廷政令、教化民众,元曲《哨遍·高祖还乡》中对於元代村社制度有生动细微的描写,根本没有所谓“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之事。

第三、元代虽有分封“投下”的制度,然而诸王驸马公主等并不能直接统治其投下。其封地收入亦是朝廷以“丝银”的名义统一徵收,再给付诸王,从而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财政体系之中。诸王驸马公主等并不能与其投下发生直接经济联系,所谓“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更是无从谈起。

第四、从元代各族人口分布来看,“初夜权”亦是完全不可能之事。根据台湾着名蒙元史专家萧启庆先生考证,元代人口约为一亿两千万,而入居中原之蒙古族人至多不过三十余万,假设这一亿两千万总人口之中有一亿为汉人,则汉蒙人口比例为3333333:1,此等悬殊之人口比例,如何行得初夜权?再者,元代入居中原之蒙古族,大多为世袭军户或官员。除官员外,军户均按军队编制集中安家,主要集中于大都、河南、云南等地。此外,根据姚大力先生考证,元代蒙古族人口分布状况越往南越少,镇江府蒙古人不过数十户,更南边的广州则只有数户蒙古人。此种人口分布,如何行得“保甲制”?更毋论初夜权了!


综上所述,所谓元代蒙古人有“初夜权”之说,纯属谬言呓语,今人不加分辨便散布之,纯属大汉族主义思想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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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十户一菜刀

十户一菜刀之说,余不曾见诸於史籍笔记,只是道聼涂説而已。且此说法流传亦多有不一,有十户一菜刀者,有三户一菜刀者,有二十户一菜刀者。

且不管究竟是几户一菜刀,要论及这个问题,首先得从中国古代对民间的兵器管制制度谈起。

中国古代历代专制王朝爲了维系统治,防止人民反抗,往往采取对民间持有兵器进行收缴和管制。这种做法从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开始,直到清朝,绵延2000多年而不断绝。例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後,“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锺鐻,金人十二,各重千石”。而网上流传所谓宋代不禁民间兵刃,亦属谬论。例如北宋开宝五年(970年)公布之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并且这一禁令在淳化二年(991年)、景佑二年(1035年)、庆历八年(1048年)、嘉佑七年(1062年)等不断被重申。所谓宋代之弓箭社,实际上乃是边境地区的民兵组织,而非普通民众,而且宋律规定,弓箭社训练所用武器在训练结束之後“悉送于官”,根本不会让民间长期持有。此外,宋代不但对兵器进行管制,甚至连民间对於兵书的学习和研究亦加以禁止。例如,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下诏:“天文兵法,私习有刑,着在律文,用妨奸伪”因此,对比其他朝代,哪怕是所谓“最宽松”的宋朝,元代对於民间持有武器的禁令,亦无本质不同,也谈不上是什麽新鲜的措施。武侠小说上所谓古代游侠手持奇门兵刃旁若无人行走于都会大街上的描写,纯属虚构。若真有人如此,早就被锁拿见官了。

当然,历朝历代,随着统治情况的不同,对於民间武器的管制力度亦有所区别,那麽,元代对於民间武器管制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呢?下面笔者将仅就《元史》中所记载的部份较为典型的关於武器管制的部份进行罗列和阐述:

首先,是《元史·刑法志》部份:

“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职制下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锦缎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食货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彩纸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诸汉人 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 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 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 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 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 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禁令

此外,元代对於汉人武器管制禁令,最严苛的时候乃是元惠宗(即元顺帝)朝伯颜擅权之时、後至元三年四月(因元世祖亦有年号为至元,故别以前後)颁布禁令,然而这一禁令在八月即宣告废止(详见《元史·顺帝本纪》),持续时间不过四个月不到。

纵观元代对於民间武器管制的禁令,无论是力度还是管制范围,基本上较前代王朝并无多大区别。汉族平民所面临之武器携带限制,亦与前代各王朝相去不远,只不过元代武器禁令,大多针对汉人和南人,确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意味在其中。然而,这与传言所谓“十户一菜刀”之语,相去甚远矣!

如笔者前文《是误会还是蓄意歪曲?关於元代的六大谣言(三)》中所述,元代从未实行过保甲制,地方管制实际上甚为宽松,元政府亦无实行如此严苛制度之条件。因此,综上所述,元代政府对於民间武器管制之力度,在历代专制王朝之中,尚属正常,并无特别严厉之处。元代之情况,与其说是汉人无持有兵器之权利,毋宁说是蒙古人在此方面有特权而已。至於所谓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之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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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杀汉人五大姓

此事流布甚广,其传播最大的功臣倒不是史书或者别的什麽古籍,而是金庸的武侠小说《倚天屠龙记》。

屠杀汉族张、王、刘、李、赵五大姓之事,确有来源,不过,这却并非一条实际执行过的政策,《元史·顺帝本纪》里面对此事记载得很清楚:“(後至元三年)十二月己巳……伯颜请杀张、王、刘、李、赵五姓汉人,帝不从。”不知道为何在传布此事时候,却把“帝不从”这三个字给选择性无视了。

既然说到此事,便不得不提一下伯颜这个人了。伯颜,蒙古蔑儿乞氏。元代诸大臣中,仇视汉人南人者,无过於此人。说起他对汉人的仇视,根据《庚申外史》的记载,是有这麽一段来历:

“或言伯颜家畜西番师婆,名畀畀,每问求岁吉凶,又问自己身後事当如何。畀畀曰:‘当死于南人手。’故其秉政时,禁军器,刷马匹,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等事,皆原于此。

另外,伯颜此人出身武职,粗陋无文,而且蔑儿乞氏乃是成吉思汗时期被征服的部落,其出身皆为奴籍,伯颜本身亦为郯王彻彻秃家奴出身。而彻彻秃却以亲近汉人士大夫、素有贤名而着称。因此,大约伯颜早年也许受过郯王府上的汉人座上宾的气亦未可知。再者,《庚申外史》里面还记载了伯颜这麽一段往事:(後至元元年)伯颜奏曰:“陛下有太子,休教读汉儿人书,汉儿人读书好生欺负人。往时我行有把马者,久不见,问之,曰:‘往应举未回。’我不想科举都是这等人得了。”遂罢今年二月礼部科举。

从这麽几件事情,我们依稀可以看出伯颜此人有这麽些特点:

第一、伯颜此人似乎早年不止一次受过汉人白眼,因此跟汉人有宿怨,对汉人有特别深的偏见;

第二、伯颜此人因为出身卑贱,自卑心理一旦转化成自尊心理,往往破坏性就特别强。所以一朝得势,就想把所有曾经踩在他头上的人给踩在脚下。事实上也是如此。至元三年,伯颜完全发迹,被封为太师、答剌罕、秦王左丞相,位极人臣,然而他的旧主郯王彻彻秃不知道是忘了还是其他原因,并没有放他的奴籍。这下可不得了,伯颜勃然大怒曰:“我为太师,位极人臣,岂容犹有使长耶?”於是旧账新账一起算,“遂奏郯王谋为不轨,杀郯王,并杀王子数人。”(《庚申外史》)彻彻秃尚且被杀,更何况汉人?再加上以前巫婆的预言,自然压制汉人便实属必然了。

伯颜的这些举动,跟他个人经历有着密切关系,但从大背景而言,也跟元朝时期蒙古族的分化有着密切关系。元朝统一中国之後,大量的蒙古人因为做官、为军等原因,入居中原。但同时,亦有大量蒙古人依然居於漠北旧地,维持原来的游牧生活。而元朝皇帝爲了维持本身民族特性,不至於被汉族彻底同化,更重要的是不至於蹈北魏之覆辙。北魏鲜卑因统治中心全数南移,导致其原本在草原上的统治空心化,其他游牧民族如柔然、突厥等的崛起,又成为了北魏的边患。而且北魏的汉化政策,也导致尚维持游牧生活方式的鲜卑人的反弹,酿成了“六镇之乱”。

元代汲取北魏的教训,采取两都巡幸制度(大都、上都),以保证草原故地和中原两大部份的统治都能够巩固。然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使得蒙古族本身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巨大的分化。以元代四大蒙古世家(即成吉思汗时期“四骏”之後)为例,木华黎家族从成吉思汗开始,便经略中原,後来其家族封地亦在山东东平,世代与汉族或汉化蒙古、色目家族通婚,故而其家族世代以儒臣闻名,如木华黎之子孛鲁,便以亲近儒士闻名,而木华黎三世孙安童、五世孙拜住皆是元朝有名的儒臣贤相,六世孙朵儿直班则是精通儒学的文学家、书法家。另外,如赤老温之後裔中,亦有一门两进士之美名。反观博尔忽、博尔术家族,因为长期生活在漠北,终元之世,不见有汉化之迹象。由於观念、利益等的分化,汉化蒙古人与传统蒙古人之间的斗争贯穿了元代始终。“南坡之变”中,木华黎家族与博尔忽、博尔术家族便站在了对立面。而伯颜与其侄脱脱,最後亦势同水火。

从总体上而言,民族融合乃是元代不可逆转的大势。到元代中後期,“蒙古人、其他外族人与南、北汉人上层之间文化、社会关系方面曾经十分单一的民族划分早已变得模糊了,它已随着复杂的民族融合而变得不复存在……而另一方面,许多蒙古人和外族人则与汉人意气相投。”(《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蒙古人之中,亦出现了很多文化大家,如诗人有泰不华、笃列图、月鲁不花等,散曲家阿鲁威、童童等,画家有元世祖太子真金孙女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张彦辅、宗王小薛、镇南王孛罗不花等,书法家有松坚、朵儿直班等。

综上所述,所谓元朝要“杀汉人五大姓”之事,并未发生过,而其事情之由来,实际凸显了元代“传统蒙古人”与“汉化蒙古人”和汉人之间的矛盾。由於这一做法极为荒悖,事实上也一天都没实行过。金庸因小说主题之故虚构其事似有可原,而今人却将之以为信史并大肆夸张歪曲而宣扬,便不知其动机为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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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准汉人老百姓取名字

还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是说除了做官和有功名的人以外,元代禁止汉人老百姓起名字。常常被举得例子,就是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原名朱重八,还有朱元璋的老爹名朱五四。

这个说法最早的出处,似乎是清人俞樾的《春在堂随笔》:“元制,庶人无职者不许取名,而以行第及父母年龄合计为名。”然而,笔者就这个问题,特地仔细翻阅了《元史》、《元典章》及《大元通志条格》等书,却并未发现有这样的规定。而且,仅《元史》的记载中,就有大量元代庶人百姓的姓名的记载,下面试举几例,并对其生平加以说明:

陈吊眼:元初漳州农民起义军领袖。事见《元史·世祖本纪》、《元史·列传第十八》

黄华:元初福建建宁“头陀军”领袖,事见《元史·世祖本纪》

彭莹玉、邹普胜、徐寿辉:元末红巾军领袖,事见《元史·顺帝本纪》、《明史·太祖本纪》

赖禄孙:延佑年间汀州宁化人,其时遇蔡五九乱,遂负母入山避祸,途中遇盗,他人皆逃散,惟其守母不去,遂为盗所获。盗贼欲杀其母,禄孙以身当曰:“勿伤吾母,宁杀我。”母渴不得水,赖孙以己之唾煦之,众盗为所感,遂取水与之,归其妻而释之。事见《元史·孝友传》

…………

以上还有很多,便不一一列举。以上列举之人,均为元代有非数字姓名而无功名职位者。除元史以外,更为直接的证据便是《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中所收录的大量元代契约,这些契约中交易双方大多为庶民百姓,而有名有姓者比比皆是,亦可说明“元代不准庶民取名”之说实属谬误。

事实上,以数字、排行等为名之现象并不止於元朝,历代都比比皆是。最着名的便是汉高祖刘邦,原名刘季,而所谓“季”者,不过是“孟仲季”之排行。换成後来的话,便是刘三。除了刘邦以外历史上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究其原因,不过主要是古代教育不普及,故而起名便不像现代这样严谨。此外,古代医疗条件落後,小孩子很容易夭折,故而有所谓“命贱好养”的习俗,取名也取“贱名”。这种情况,实际上一直延续到近代民国以後。今人断章取义,以讹传讹,实属大谬。

结束语按: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本身具有很多特殊性。然而,无论是在史学界还是民间,均存在某种带着偏见的情绪。大众不但对元代的实际情况了解甚少,而且往往传布谣言、夸大其词。

笔者认为,元代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当然,这种价值绝非某些人所谓的“崖山之後无中国”。元朝实际上是一个相当具有标本意义的时代,对於元代许多问题的分析和认识,非常有助於认识中国历史演进的许多重要问题。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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