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美国国会外交人权委员会的控告信:

2014年7月2日下午 8:21
控告人:哈达,男,59岁,蒙古族,研究生文化;新娜,女,58岁,蒙古族,大专文化;威勒斯,男,30岁,蒙古族,高中文化。

2010年12月10日哈达刑满不释放 又被内蒙古公安厅非法拘禁在呼和浩特市郊外的一座秘密黑监狱里至今。该黑监狱位于呼和浩特市东郊的一个院落,院门口的牌子上写着“科研重地禁止入内”,由两个班的便衣武警看守外围。该院落面积很大 在其西北角又有一个由四道电网围着的小院,院里有座两层小楼,哈达被关在第二层楼内,由二十来名内蒙古公安厅国保总队的警察看守此小院,窗户上的玻璃是加厚和密闭的。

哈达于1995年12月10日因组建“南蒙古民主联盟”深夜从家中被抓,后被判15年有期徒刑,关押在内蒙古赤峰监狱服刑。在15年关押期间,哈达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妻子新娜也一直在外为其申诉和呼吁,希望国际社会关注和干预中国政府迫害蒙古族知识分子及践踏人权的行为,并向外界表明:成立“南蒙古民主联盟”的动机和目的,“就是阻止中国政府向内蒙古草原大量移民开垦土地破坏草原,以防止草原沙化现象日趋严重,要求在内蒙古实行真正的自治即高度自治,以阻止草原的自然生态环境继续受到破坏,以防止蒙古人不懂自己的语言文字被同化,以抵制蒙古文化日趋衰退现象”(起诉书语)。哈达组建“南蒙古民主联盟”、给蒙古族青年办班讲蒙古史及写的13篇关于民族问题的文章等,根本没有违宪 而是在实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岂能诬为犯罪?更为恶劣的是在哈达15年有期徒刑服满后,内蒙公安厅又对其妻儿新娜和威勒斯进行毫无人性的迫害,其卑鄙无耻的行径如下:


1、内蒙古公安厅对刑满不释放的哈达继续羁押并逼迫他认罪,公然违反了《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将哈达关在黑监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内蒙古公安厅于2010年12月3日和12月5日 在哈达刑满释放前一周,将其妻儿新娜和威勒斯抓起,还将新娜经营多年的书店查封,把大批蒙古学书籍及民族工艺品拉走,不留任何字据,至今不归还。


3、将新娜和威勒斯抓至呼和浩特市第一和第三看守所分别关押,与此同时,内蒙古公安厅国保总队的警察还威胁哈达说:“你再不认罪,新娜和威勒斯就要判刑。你认罪了,配合我们,马上放你和老婆孩子…”


4、2010年12月10日,公安又将新娜和威勒斯从呼和浩特看守所押至拘禁哈达的黑监狱使之在高墙内“团聚”,这期间国保总队的警察及内蒙古政法委的官员,让新娜和威勒斯说服哈达认罪。新娜和威勒斯非但不说服哈达认罪,反而支持哈达的理念,后因我们绝食抗议对我们的非法拘禁,又把分离十五年才相聚十七天的一家又残忍的拆散,新娜和威勒斯又被关回看守所,哈达继续绝食 ,以抗议内蒙古公安厅对我们全家惨无人道的迫害。


5、内蒙古公安厅将新娜和威勒斯押回呼和浩特看守所不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电话通知新娜家人说 新娜和威勒斯的案子已移交法院,准备近期开庭,但当新娜的二哥以律师的身份到法院提交公函等相关文件时 赛罕区法院以法官出差为理由不许律师阅卷,拖延了几个月后新娜的案子才得以开庭。对威勒斯的案件始终不许阅卷,因诬陷威勒斯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明显证据不足,最后法院退卷,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有罪决定)。


公安诬陷新娜犯有非法经营罪,在开庭前三天才通知律师 明显违法,律师从北京赶过来阅卷、会见被告人、准备辩护材料等在三天时间里完成有难度 要求推后几天开庭法院一口回绝。在法庭上,律师为新娜进行了无罪辩护,并对办案警察伪造证据等执法犯法行径进行了严厉谴责,法庭居然不予记录。新娜被抓16个月后才开庭审判属严重超期羁押,最后新娜还是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内蒙古公安厅因哈达不认罪,将新娜和威勒斯陷害诬告成罪犯,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也应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呼吁国际社会相关机构继续关注我们一家人所遭到的残酷迫害。强烈呼吁中国政府立即释放哈达,敦促中国政府改善境内所有少数民族的人权状况。

此致
哈达
中国内蒙古蒙古族公民:新娜
威勒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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