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被誉为民族工作的典范(资料图)
本文原载于《国家人文历史》2013年第7期
期刊|《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6期
作者|李国芳(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教授)
文章|《中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为例》
1949 年以前,中共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主张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相信中国的各个民族都有独立建国的权利。但1949 年所建立的却是单一制国家。
内蒙古地区在清朝时实行盟旗制度,拥有一定的自治权。1928年,国民政府在内蒙古增设绥远、察哈尔、热河3省,削弱原有盟、旗权力。这在内蒙古各盟旗领袖眼中是最大的威胁。立意反对国民党的中共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与国民党站到同一条战线上去。中共到陕北后,把相邻地区的少数民族鼓动起来反对国民党,变得非常重要。
如果说在抗日战争前期中共对国民党的民族政策尚可容忍,那么1940 年过后,伴随着中共实力的增强,其对国民党在民族问题上的批评也就更少了顾忌。毛泽东指斥国民党把中国国内各“民族”叫作“宗族”、“宗支”的做法,是“法西斯主义的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与错误的民族政策”。
1945 年,苏联出兵中国内蒙古及东北地区,迅速击溃该地区的日伪军。在国、共势力尚未到达内蒙古中、东部地区时,那里相继建立或重建了“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等机构,要求实行“独立”或内、外蒙合并。蒙古人民共和国表示:“内蒙古问题主要应由中共解决,在中共帮助下的民族自治就等于民族独立”。
内蒙古地区对于抢占东北、力争华北的重要性,中共非常清楚。1945 年11 月,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宣布“拥护中国共产党之领导”。中共知道不适当满足内蒙古民族呼吁统一自治的要求,便不能把他们拉入自己的阵营;但如果任其“自决”,则恐遭到国内民众的指责。所以1947 年,建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以乌兰夫为主席。
随着在全国取得胜利,中共意识到,继续宣传“民族自决”,显然会与自己的执政地位产生冲突,更不用说任由少数民族“自决”了。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后,中共对国内各少数民族不应再强调“民族自决”的口号,宣传重点应放在“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方面。
http://www.northnews.cn/2013/0605/1145235.shtml
“民族自决”是骗人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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